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_25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2025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正在进行中,当考生对整个考季的学习内容有了全局性的把握后,就能够更好地保持学习的连贯性和持续性,避免在学习过程中因为盲目和迷茫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另有规定除外。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2.特殊规定
(1)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收入额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 | 交易途径 | 所得项目 | 税收政策 |
内地个人投资者 | 沪港通 深港通 |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 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基金互认 | 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 ||
沪港通 深港通 |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 | ①H股: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②非H股: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 | 交易途径 | 所得项目 | 税收政策 |
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 沪港通 深港通 | 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 暂免征收所得税 |
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在不具备相关条件之前,暂不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
(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扣除项目(依次) | 扣除要求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 需提供完税(缴费)凭证 |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 ①需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②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 ①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减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减20% |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或10%)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一般规定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其中,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政策
4.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所得税政策
5.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6.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所得税政策
7.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8.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9.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0.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四)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1.一般规定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特殊规定外,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2.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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