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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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2.“便民原则”有关的规定
3.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1篇第2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一般规定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解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便民原则”有关的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①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②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③依法需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将全部材料直接转报上级机关,申请人不需再去上级机关申请,上级机关也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