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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分享: 2013-12-24 11:06:0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内容导航】: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6.行政许可的延续

  7.其他特别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1篇第2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主动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解释】行政机关主动举行的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的听证,没有强制公告制度。

  (2)依申请举行听证

  ①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回避)。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6.行政许可的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7.其他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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