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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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期限
2.送达时限
3.除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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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1篇第2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
1.决定期限
(1)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送达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3.除外时间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解释】仅限于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其他时间不得随意扣除;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该规定变相延长决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