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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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二)行政职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节行政主体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依法或依法律、法规授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优先、受益)
①职务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和获得社会协助权;
②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受益权)。
【解释1】行政主体的受益权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表现为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等。
【解释2】行政优益权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性或者可处分性。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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