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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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3.公务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节行政主体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解释1】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行政公署”;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
【解释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012年调整)
(1)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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