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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分享: 2014-10-8 17:17:5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导航】: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3.公务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节行政主体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解释1】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行政公署”;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

  【解释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012年调整)

  (1)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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