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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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管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解释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解释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2.管辖权争议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解释】先协商,后找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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