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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设定

分享: 2014-10-27 17:51:4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强制的设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强制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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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权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和限制公民通信自由);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解释】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论何种方式的行政强制执行。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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