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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分享: 2014-10-27 17:57:2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查封、扣押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查封、扣押。

  【内容导航】:

  1.实施主体

  2.范围

  3.程序

  4.时限

  5.保管和赔偿

  6.解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的内容。

  【基础考点】:查封、扣押

  1.实施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解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享有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2.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时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13年新增)

  (3)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保管和赔偿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解释】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定。(2013年新增)

  6.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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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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