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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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拍卖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3.划拨存款、汇款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的内容。
【基础考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罚)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相关链接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相关链接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无效。(2013年新增)
(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拍卖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划拨存款、汇款
(1)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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