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履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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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2.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的内容。
【基础考点】:代履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解释1】适用代履行的情形限于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往往不适用代履行。
【解释2】行政机关可以亲自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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