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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分享: 2014-10-28 14:14:5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履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履行。

  【内容导航】: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2.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的内容。

  【基础考点】:代履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解释1】适用代履行的情形限于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往往不适用代履行。

  【解释2】行政机关可以亲自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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