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导航】: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的内容。
【基础考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相关链接】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