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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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内容。
【基础考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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