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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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2.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
3.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解释】不能单独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只能“一并”提出,即该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2.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
可以审查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解释1】仅限于“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解释2】国务院规定并不在可一并审查的规定范围内。
3.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2)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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