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内容导航】:
1.一般规定
2.越权行为的处理
3.共同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一般规定
【解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解释1】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解释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税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2.越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解释】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共同被申请人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解释】对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解释】对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解释】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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