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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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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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1.效果
(1)行政复议中止是“暂停”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终止是复议程序结束。
(2)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中止的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3.终止的情形(直接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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