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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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和解
(二)行政复议调解
(三)允许和解或调解的税务行政复议事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五节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2.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解释】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二)行政复议调解
1.适用的案件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和解的,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允许和解或调解的税务行政复议事项
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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