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内容导航】:
1.有关特殊管辖
2.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
3.委托代理人
4.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程序
5.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6.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六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解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在遵循《行政复议法》的前提下,结合税务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规定。复习过程中,可以选择将其“特殊规定”单独把握,“一般规定”与第1-5节的内容合并把握。
1.有关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1】“计划单列市”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省辖市行政隶属关系,在经济体制和管理权限上相当于省级,但经济计划单列,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
【解释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情形不适用统一受理与转送管理的规定,即申请人不能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书面或口头)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4.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程序
(1)税款和滞纳金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而非“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2)罚款和加处罚款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可以提供相应担保以替代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但“罚款和加处罚款”必须先行缴纳,不得以担保替代。
5.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
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6)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6.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①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
(3)推定撤销制度
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链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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