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内容导航】:
1.无效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基础考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
(1)民事行为存在能力欠缺;
(2)处分权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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