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理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代理。
【内容导航】: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种类
(三)滥用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基础考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而由法律直接规定。
(2)指定代理是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2)特别代理的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1)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本代理与再代理
(1)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再代理(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3)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三)滥用代理权(2013年新增)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相关链接】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P159)
(四)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2013年新增)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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