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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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13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13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13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13年1月10日到期)。2013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抵销有关的债权债务。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要点(1)和要点(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
B.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
C.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己公司无权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D.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但己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E.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己公司已经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E
【答案解析】:(1)选项AB: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无偿转让)给戊,且赠送时甲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为负,显然对丁的债权构成损害。(2)选项CDE: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选项D:即使丁有权主张撤销,也谈不上善意取得,因为本题根本不涉及无权处分)。
2.针对要点(3),丁拟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下列有关该代位权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原告为丁,被告为甲公司,第三人为乙公司
B.原告为丁,被告为乙公司,第三人为甲公司
C.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第三人为丁
D.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乙公司应当直接向丁清偿债务
E.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乙公司仍应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由甲公司再向丁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B, D
【答案解析】:(1)选项ABC: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丁)、被告为次债务人(乙)、第三人为债务人(甲公司);(2)选项DE: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针对要点(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债权额不相等,甲公司的抵销主张不成立
B.甲公司的抵销主张成立,甲公司和丙的债权债务关系在5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
C.甲公司的抵销主张成立,甲公司和丙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
D.甲公司提出抵销主张时,可以根据情况附加条件
E.甲公司提出抵销主张时,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
【正确答案】:B, E
【答案解析】:(1)选项AB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2)选项DE: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
4.针对要点(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经丙同意
B.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丙
C.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经丁同意
D.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E.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丁仍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向其清偿2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仍归甲公司享有,丁公司并无任何法定权利予以限制。(3)选项D:甲公司以合理对价转让债权,该行为不属于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危害债权的行为”。(4)选项E: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对甲公司将不再负有债务,丁无权可代。
【学员提问】
老师,善意取得不是有一条是支付合理的对价,已支付的明显低于市价,那怎么还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出售人无权出售,而本题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甲拥有所有权,属于有权出售,不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甲低价出售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如果己知情,债权人就可以撤销甲己之间的交易,现在己不知情,债权人就不能撤销,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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