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税务师 >> 税收相关法律 >> 正文

所有权的取得

分享: 2014-11-7 14:15:4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

  【内容导航】: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基础考点】: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税务师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