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单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应当( )。
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B.裁定驳回起诉
C.裁定终结诉讼
D.判决变更被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尚未受理,则裁定不予受理。
【学员提问】
A.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与 B.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
请问老师:什么时候用A,什么时候用B,总是搞不清楚?请解释?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不同。裁定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而裁定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3、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裁定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您根据上述几点先要理解了这两者区别,然后背诵一下,熟悉之后,做题就轻松了,加油。
祝您学习愉快!
相关热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