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强制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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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强制执行的期限
【学员提问】
老师,是否可以总结为:
1、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有自主强制执行权的,先催告,30日后即可强制执行;
2、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或没有自主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先催告后,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这么理解吗?
另外,请问下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指哪些?
谢谢老师!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您的总结不是很对。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也就是说,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就是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如教材中涉及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总结来说就是:①如果行政机关本身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经过30日,催告后,行政机关自主直接强制执行即可,没有其他期限要求。 ②如果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经过30日,催告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个是有期限的,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这是对于所有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当然也就包括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老师会尽快为您回复!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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