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公司合并、分立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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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公司合并、分立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影响
单项选择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
【学员提问】
老师,合并时候债权人在接到通知30天内,未接到通知45天内,可以要求申请债权担保。为什么分立时没有呢?课件里说是因为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 合并 时,不是也由合并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而且不管合并还是分立,都要45日后才办理工商注销之类,不理解,区别在哪里,请指导,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合并情形下,壮大资产的同时,也壮大了债务,其结果可能增强原来某个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可能减弱了原来某个公司的偿债能力。就如同两种不同密度的溶液,掺和之后的新溶液,其容积一定变大了。但是对于以前密度小的溶液来说,密度变大了;可是对于以前密度大的溶液老说,密度是变小了。所以有必要对债权人的利益格外的保护。
分立情形下,原来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虽然被分到各个公司,但是因为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清偿债务时各个分立公司是作为整体来赔偿的,相当于未分立前的公司,对于债权人来说,该分立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所以无需提供担保
这样您明白了吧。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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