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刑事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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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刑事诉讼管辖法院
【学员提问】
老师 390页第八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那书上没有介绍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该怎么理解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刑事诉讼中,一般是根据立案或者侦查权来区分管辖权,比如某区公安局负责侦查,那么侦查完毕提交给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起诉到该区的人民法院。
当然,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也是有不同的审理范围的,比如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对罪犯判处死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老师会尽快、准确作答。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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