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多项选择题
在刑事案件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 )。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B.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人民检察院
E.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
【学员提问】
尊敬的老师,教材359页最后一句话中的“告诉才处理”是指的什么情形?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审理。即不告不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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