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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分享: 2014-11-26 15:59:2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多项选择题

  在刑事案件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 )。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B.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人民检察院

  E.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


    【学员提问】

  尊敬的老师,教材359页最后一句话中的“告诉才处理”是指的什么情形?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审理。即不告不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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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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