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内容导航】:
(一)合同生效
(二)合同效力未定
(三)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合同效力未定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未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09年单选题)
(三)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未在该期间内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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