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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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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