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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分享: 2014-11-27 17:30: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内容导航】: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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