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借款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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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借款合同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解释】贷款人无权“加收罚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2008年单选题):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期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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