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收相关法律》之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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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收相关法律》之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
单项选择题
某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郭某系房屋产权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声称自己几年前就从该区房产管理局领到了所涉房产的产权证书。因交涉没有结果,李某遂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经复议审理,区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郭某接到决定书后没几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对该决定不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起诉的效力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
B.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没有先申请复议处理
C.本案起诉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没有原告资格,应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D.本案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对房屋产权登记行为不服,法律并未要求复议前置。(3)C: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本题中,郭某的房屋产权证被撤销,郭某本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郭某死亡,其妻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从郭某妻子作为产权共有人、继承人的角度,属于利害关系人,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是一个房屋有两本房产证、分属两个不同的人,两个持证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一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另一人(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学员提问】
尊敬的老师,有3个问题需要请教:
1、教材311页第三自然段“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视为委托成立”什么意思,能否举例说明?
2、教材315页倒数第三段“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是不是说一审没有采纳的证据二审采纳、举证期满后发现的新证据二审认为有必要也可采纳?
3、教材317页第2段“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过程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是不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1、教材311页第三自然段“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视为委托成立”:比如张某被甲公安局拘留,张某起诉甲公安局,张某委托律师王某作为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就是甲公安局,如果张某口头委托王律师,法院向张某核实委托情况,甲公安局拒绝核实的,视为王律师的委托成立。
2、教材315页倒数第三段“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是说一审没有采纳的证据二审采纳、举证期满后发现的新证据二审认为有必要也可采纳。
3、教材317页第2段“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过程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这样理解正确。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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