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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分享: 2014-11-28 15:22:1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运输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运输合同。

  【内容导航】:

  1.客运合同

  2.货运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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