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运输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运输合同。
【内容导航】:
1.客运合同
2.货运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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