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保管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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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6.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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