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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分享: 2014-11-28 15:27:2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保管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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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管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6.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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