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税务师 >> 税收相关法律 >> 正文

委托合同

分享: 2014-11-28 15:29:1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委托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委托合同。

  【内容导航】:

  1.委托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4.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多个受托人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8.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税务师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