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纪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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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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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5.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相关链接】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8.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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