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居间合同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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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报酬
(1)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4.费用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的关系
(1)委托合同是代理关系产生的一种原因,因委托产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受托人,被代理人是委托人);
(2)委托合同还可能产生行纪关系和居间关系;代理不一定是由委托合同产生的,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3)代理关系和行纪关系的区分主要看受托人以谁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以委托人名义从事为代理,以受托人名义为行纪(行纪人往往是商业主体,如商贸公司、拍卖行等);
(4)居间关系中,受托人对合同是否订立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仅报告交易机会、提供相关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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