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留置权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留置权。
【内容导航】: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3.留置权的效力
4.留置权的行使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三节担保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解释】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解释】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