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定金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定金。
【内容导航】:
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3.定金的种类
4.定金罚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三节担保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定金
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而违约金是在违约时支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限额。
3.定金的种类
(1)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2)证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3)违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不履行合同的赔偿
(4)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条件
(5)立约定金:为保证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4.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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