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与危险作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与危险作业。
【内容导航】:
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与危险作业
1.产品责任
(1)生产者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链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销售者责任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主张权利的途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4)追偿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③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环境污染责任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为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并非作业人,其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非法占有人”为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作业人,其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7)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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