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物的致损责任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物的致损责任。
【内容导航】:
1.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2.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损责任
3.动产致损责任
4.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损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物的致损责任
1.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释1】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上述减免责规定)。
【解释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2013年教材未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侵权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上述减免责规定)。
2.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损责任
(1)脱落、坠落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错推定责任)
【案例】甲家的空调外机坠落,致乙重伤,经查坠落原因为厂家工人安装不牢。在本案中,只要甲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空调厂家)追偿;甲无权以厂家安装不牢为由要求乙直接向空调厂家索偿。
(2)倒塌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无过错责任)
3.动产致损责任
(1)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
【案例】某日,甲经过一楼房时被从楼房某窗户扔出的一个烟灰缸砸伤,由于无法证明烟灰缸究竟是从哪一个窗口扔出,该楼房中的123户人家也均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此法院判决该楼房123户每户向甲支付补偿50000元。
(2)堆放物倒塌的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3)妨碍通行的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4)林木折断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4.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损责任
(1)地面施工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地下设施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解释】窨(yin)井等地下设施,是指城市中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地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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