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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责任

分享: 2014-11-28 16:35:0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替代责任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替代责任。

  【内容导航】: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2.用工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替代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解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相关链接】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精神病人甲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外出散步,因顽童丙的挑逗,甲暴怒、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致丙严重受伤。在本案中,乙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因其确已尽了监护责任。

  2.用工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而非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解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为“过错责任”。

  (3)个人用工的责任(无过错责任)

  ①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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