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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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的内容。
【基础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解释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解释】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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