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内容导航】:
1.解散原因
2.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4.清偿顺序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的内容。
【基础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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