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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分享: 2014-12-1 17:47:1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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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五章公司法第五节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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