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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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五章公司法第五节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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