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
【内容导航】:
1.破产申请的主体
2.破产申请的撤回【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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