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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分享: 2014-12-2 16:15: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

  【内容导航】:

  1.破产申请的主体

  2.破产申请的撤回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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