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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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种类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1.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3)判断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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