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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分享: 2014-12-2 16:51:3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内容导航】:

  1.基本职责

  2.特定职责

  3.管理人的报酬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1.基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特定职责

  (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3)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4)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此类行为,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3.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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