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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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2.债权申报的范围
3.债权申报期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1.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解释1】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解释2】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解释3】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破产债权,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清偿。
【解释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也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2)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权申报的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请全部债权的除外。
(7)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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