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财产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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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
2.无效行为
3.追回权
4.取回权
5.抵销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财产
1.撤销权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追回权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
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取回权
(1)权利人的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解释1】权利人不只限于物的所有人,其他对该财产享有物的返回请求权的人,都属于取回权的权利人。
【解释2】取回权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出卖人的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5.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1)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①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均须成立于破产受理之前,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
②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
③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
④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条件未成就时才可主张破产抵销。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不能主张破产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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