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清算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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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别除权
2.破产财产的分配
3.追加分配
4.保证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清算
1.别除权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3)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③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⑤普通破产债权。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4)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4.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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